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投资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有效,二、建设程序的执行和项目管理情况 三。建设资金筹集.来源和到位情况,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政策执行情况。五 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预.算编制及计划审批、执行和调整情况.二,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在工程实施中的有效性情况 三.建设项目各类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四,建设项目资金到位 管理和使用情况。五。财务收支真实性情况。六,工程进度 工程结算及投资控制管理情况。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八。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落实情况,九.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内容.二 工程竣工决算书,竣工财务决算书以及工程造价和完成总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三.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情况。四 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五。固定资产的清理.登记.移交和处置情况 六,债权债务和资金结余 分配.上缴及留成使用情况,七,建设项目尾工工程内容,工程量 资金预留及库存材料,设备以及其他剩余物资的实际情况和成本。八 建设项目效益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情况。九,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