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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或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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