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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 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以下统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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