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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其他测绘第十七条。规划测绘应当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规划测绘包括规划道路定线测绘,建设用地界址点和界址线测绘,市政规划测量.规划绿地测量、规划监督测量等,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统一领导。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完整性和现势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下管线的普查 整测工作.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及时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认可和备案手续,第二十条 各类废弃或者因变更而局部废用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销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竣工资料和报废资料。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第二十一条.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二条,本市地籍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二十三条,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限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二十四条,本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 水利 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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