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第二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申报甲级测绘资质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申报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核发资质证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对在本市承接测绘任务的测绘单位资质、业绩、测绘成果质量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国家统一制作的测绘作业证件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作业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测绘单位需要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测绘活动的。应当提前5日书面告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七条.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第二十八条 依据国家规定,测绘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 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项目承包单位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人员完成所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依法将测绘项目分包给其它单位的、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