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测绘成果第二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项目,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各级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限期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除第二款规定的以外,应当汇交规定的测绘成果目录。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收测绘成果资料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城市地下管线。地铁、人防等地下隐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使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及其使用.保管,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对外提供的,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和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 可以无偿使用,第三十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前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第三十三条、使用测绘成果,应当征得该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的同意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制 使用,转让或者转借、复制,使用、转让或者转借保密的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实行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