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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 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汛抗洪的前提下 可以依法开展多种经营,实现以水养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养护、维修及更新,按程序审批后也可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水利经济,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制度、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水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水费的收取标准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八条.在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范围内直接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受益大小,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利工程维护管理费.水利工程维护管理费及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养护、维修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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