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调度计划或者阻碍计划实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三 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清除障碍等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 七 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以及不按照批准范围和作业方式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取水、钻探、采矿等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截留,挪用。贪污水利工程建设费用、维修养护经费,水费、水利工程补偿,赔偿费 水利工程承包。租赁费和拍卖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工程管理职责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 迫使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的控制运行方案,拒绝执行防汛救灾命令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肇事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具体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