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责任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和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做好监督执法工作记录。并提出相应的质量管理控制工作要求,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和相关执业人员违反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质量存在质量问题和隐患时,要予以制止.纠正.责令整改.并及时调查取证.做好相关执法工作记录。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予以通报批评,在质量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监督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如存在监督工作失职.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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