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六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第十七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河湖水面,园林绿地。文物古迹,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机场净空保护区等规划控制范围.第十八条。旧区改建应坚持、重点保护、合理保留.局部改造、全面改善、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保护好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及传统街区等,弘扬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传统风貌,第十九条,旧区内不得新建工业企业.严格控制现有工业企业的扩建 第二十条 居住用地应优先安排在自然环境良好的地段、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卫生。第二十一条 新建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的选址应考虑专业化和协作的要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的要求 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应当统筹规划、发展集中供热、环保,环卫。邮电 通讯。电力 供水 供气,道路,消防,停车场。集贸市场.学校及其他公益事业。应严格按批准的专业规划实施,城市新区绿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应按规定的指标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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