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镇村规划等城乡规划的编制。报审和审批、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坚持政府组织 部门合作 专家领衔 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协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调整工作,审查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方案等.第五条,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编制组织单位 根据职责范围组织或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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