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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4。7。1。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宜符合表4.7.1的规定 表4 7 1。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 4。7。2、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 2、13条第2款,6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点应沿建筑工程周边布置,对平面上呈不规则的异形体宜在拐角或凸出部位布置勘探点 当建筑工程宽度大于35m时、宜在中心区域布置勘探点。2,高层建筑与其裙房 地下车库一并勘察时、其勘探点的布置可兼顾,但应满足高层建筑的布孔要求,同时应满足基坑工程的设计要求 4.7,3.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 勘探点深度应按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执行,4.7,4。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与试验的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4条第2款 第10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及勘察等级确定,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其中取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2、对高灵敏性粉土及淤泥。淤泥质土或流塑状态的黏性土宜采用静力触探等原位测试 原状土试样宜使用薄壁取土器静力连续压入法取样。并宜在现场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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