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制.造7、1、一般规定7。1 1.设备和管道的制造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制作场所应在工厂车间内或在有临时围护结构的现场.并宜按贮存区,生产区或装配区设置和划分,2,制作场所应采取通风措施,3,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 当环境温度低于10 时 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不得用明火或蒸汽直接加热 当环境温度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4.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不宜低于环境温度。7。1 2,设备和管道的制造设备、模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缠绕机导纱系统使用时应符合均匀,连续。可重复的输送要求。缠绕中不应产生间隙、空隙或结构损伤 2 制造内衬所用模具沿长度方向的直径偏差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模具的刚度.强度和尺寸稳定性应经计算确定。3,模具表面应干燥洁净,光滑 无缺陷、使用前应采用聚酯薄膜包覆或涂抹脱模剂 4,树脂混合设备应计量准确,在树脂中应先按比例加入促进剂.并应混合均匀.在输送到纤维浸胶槽前,应再按比例加入引发剂,并应搅拌均匀,7.1,3,原材料的存储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保存所用树脂.纤维.助剂等的原材料文件。内容应包括检测报告,合格证,牌号、批号。生产日期和储存期、2.树脂 助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3 不饱和聚酯树脂和乙烯基酯树脂的促进剂严禁与引发剂直接接触,严禁同时加入到树脂中,引发剂必须单独存放 严禁泄漏,4 使用前应进行树脂胶凝时间试验,并应确定促进剂和引发剂的配合比。5。已凝胶的树脂不得使用 6、纤维增强材料使用前应保持干燥。其含水率应符合本规范第4。2。6条 第4、2 7条的规定。并不得损坏和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