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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辽宁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二 擅自提供 抄录,公布、销毁城建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 出卖。倒卖城建档案及其复制件的,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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