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拟建设地下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第九条、新建,改建 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在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的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 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只能一次,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协助监督并报规划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完成施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无拆除必要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