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的工程、应按规划要求预留过街涵洞或涵管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要铺设,更换.维修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和管线建设工程,合理安排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需迁移 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 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 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 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管线穿越道路.铁路。地下铁路 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 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 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 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