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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储备土地的来源第八条。下列土地应收回储备 一、未明确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二 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国有土地,三,依法没收违法占用的国有土地。四、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五,因单位迁移、撤销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六。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 由州、县人民政府指令收回的国有土地.七、公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第九条,下列土地应收购储备。一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州。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优先收购的土地。二,因单位迁移.撤销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但尚未构成闲置的国有土地.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州、县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收购的国有土地。五.其它需要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第十条.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十一条.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按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执行,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企业因迁移。撤销、解散.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统一进行收购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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