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供水用水经营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实行许可经营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供水许可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供水企业.第三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特许经营证后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水户按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源。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第三十三条,供水企业不得擅自转让供水设施 停业和歇业,确需转让供水设施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用水户用水做出妥善安排,确保用水户能够安全正常用水 第三十四条,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净水、管道维护,查表 收费,设备检修等人员 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三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供水管网末梢的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标准 第三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按要求逐级上报 因工程施工 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 需大面积停水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官方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因维修 抢修停止供水超过48小时的 供水企业应当向居民用水户提供临时用水,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尽快恢复正常供水,第三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并公布供水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和维修服务网点,接受公众监督 供水企业应当设立24小时服务专线,受理用水户的报修,查询,投诉 举报,及时处理。答复用水户反映的用水问题,用水户反映供水设施跑漏水的,应当立即派人维修 其他故障应当在12小时内派人维修,非技术性投诉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服务质量问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第三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行业统计要求,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水企业政策性亏损财政补偿机制,对因政府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 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足额补偿,第四十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水成本 水资源保护 用水类别,城市供水长远发展.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确定并适时调整,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水户使用供水类别计量。由供水企业代征并足额上缴财政.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按户结算.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用水户的用水类别、范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标准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水费,不同用水类别共用一具水表的,按最高用水类别标准计收水费.第四十二条 用水户应当在用水缴费通知单确认的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按日收取千分之五违约金、经供水企业催缴逾期一个月以上不缴纳水费的、可暂停或者限制供水、用户缴清欠费后 供水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报装对户用水.应当在水费全部结清之后办理对户手续、第四十三条.水表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按照周期进行检定.更换和确需移动水表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由其按设计规范施工.第四十四条,用水户对水表准确性提出异议的 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 误差超过标准的 供水企业根据检测结果退还或者追缴超出误差标准部分的水费差额,检测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未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四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时抄记用水户结算水表读数,依水表读数计收水费、第四十六条,非居民用水户改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水表分户.移表 停止或者暂停用水的。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供水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具体业务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水价高的类别计收水费.连续6个月停止用水又不申请办理停用或者销户手续的。供水企业可以拆表销户 第四十七条,环卫,消防、绿化.市政等用水.应当装表计量.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第四十八条,任何用水户不得阻碍供水企业根据供水管网负荷能力发展新用水户 不得妨碍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供水管网设施、供电部门应当保证供水企业连续用电,确需停电维护时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供水企业,非供水企业原因造成停水的,由造成停水的企业或者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取用或者转供公共供水.二、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三、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或者未经批准的补压井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四、擅自改变用水类别。范围。五.擅自开启消火栓、消防水鹤 绿化,市政等闸阀取水,六.擅自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或者在结算水表前直接装泵取水、七 非法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八,非法私装。改装。拆卸.倒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九,破坏智能水表以及其他影响正常计量的行为.用水户非法取水的,非法取水时间无法认定的,按照用水户开始营业或者入住时间起算 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文件和相关资料,四、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相应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