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牌匾设置第五条 设置牌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六条。设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当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依法注册登记的有关证照、二,设置牌匾的建筑物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 三.牌匾设置实景彩色效果图及牌匾的内容。制作规格、材质和设置位置等说明、四,涉及相邻权的,有相邻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涉及管理权的。有管理人同意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其中.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八条,设置牌匾应当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要求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转让,需要变更或转让的、设置人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大型建筑物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牌匾、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应当由建筑物的管理者提出整体规划。报市综合执法局同意后实施.第十条、取得牌匾设置权的设置人 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 位置设置牌匾,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逾期设置的除外,第十一条.设置人应当按照使用期限设置牌匾、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市综合执法局申请延续 第十二条、设置牌匾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三条 设置牌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一店、门.一牌、匾。二.牌匾中使用的文字,字母和符号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 牌匾应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四.在同一建筑物设置的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本身及相邻牌匾的高度 媒体形式 造型.规格,色彩等比例适当,协调 五 多层建筑一层以上的单位需要设置牌匾的、应当依次在一层出入口处墙壁上有序设置.六 牌匾应当选用节约能源且符合消防,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牌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牌匾,二,擅自占用他人门面设置牌匾.三.设置牌匾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整体风格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四,设置牌匾遮挡玻璃幕墙,窗户或者占用 堵塞楼梯间、通风口.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五、设置上下重叠牌匾 一店,门 设置多块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