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政府专职消防员、第二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报名,考试,体检、政审等程序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安消防队人数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由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予以补充、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自行负责专职消防队员的招收。录用等工作。第二十三条 城市普通消防站从事专职消防队员岗位的人数不少于35人,特勤消防站不少于45人 经济发达地区可增加配备数.各县 市,区,公安消防部门从事消防文员岗位的人数不少于10人.经济发达地区可增加配备数,市级公安消防部门队员和消防文员总人数不少于60人.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对象为18.30周岁的男性公民,退役军人及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的、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消防部队退役军人和职业院校的消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优先录用。消防文员招收对象为21 30周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录用 并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中相应职业 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协助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消防文员应当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初期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连续工作满10年.经考核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骨干和专业技能突出的业务骨干,根据身体状况和考核情况,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需求,接受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晋级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职业标准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员应遵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和标识、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当佩戴消防标志,着灭火救援服、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专职消防员进行考评、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 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发放和调整工资待遇、晋级、奖惩和续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建立档案,第三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