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对未按本办法第七条 第九条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县。市。区。乡镇。企业、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第三十八条。专职消防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指令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二,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中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动指挥的。三.消防装备 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灭火救援的,四 值班。执勤制度不落实的 五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告知并要求其改正的、第三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违反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专职消防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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