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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开发管理合同约定的开工期限和进度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 未按期开工或者开工进度未达到开发管理合同要求的,除应当按照开发管理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其项目开发经营权。但因不可抗力等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 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开发项目投资额1 以上5.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第五十一条 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 以上5 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开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示本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交付条件、期限和有关责任的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开发企业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房的,除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以外。给买受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第五十四条。行政管理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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