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配售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方式.保障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租售价格和供应对象等.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也包括园区,企业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城镇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梯度保障、全程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市住建局是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住房保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住建局。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发改、民政、公安。监察、财政 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审计、国土资源 住房公积金管理,物价、工商,地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 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城镇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政府对区、市、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六条、市,区 市 住建局,房管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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