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财政 规划等部门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在认真开展住房状况调查 科学预测各类住房需求及人口增长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住房保障目标.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实施时序等内容 城镇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的资金安排 建设任务。土地供应.项目选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等内容.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第九条,由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住房保障部门要与之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责任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十条 劳动用工较集中的经济园区.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 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经济园区。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十一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涉及回迁安置的,可在建设用地中单列回迁安置用地,专项用于回迁安置房建设.其回迁安置费。规费.成本核算 户型 面积。配套标准,售价等参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时,应公布预售基准价格 预售基准价格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 未确定预售基准价格不得预售,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住房建设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并依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第十五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识,记载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