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申请和分配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家庭,或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须具有本地户籍 2,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3,无住房或者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二,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符合申请条件,1,申请人已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未办理房屋登记的,2,有自建合法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的,3,已受赠与、继承但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4、最近1年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记录的.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轿车、货车现值在5万元以上的,只有1辆用作经营谋生车辆除外.第十七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申请地区域内常住户口,居住证,二。在申请地区域内无住房,三 在申请地区域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持有营业执照和1年以上完税证明的。第十八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和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第十九条,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审批、分配实行属地管理 城镇居民家庭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并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并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供担保,一、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1。住房保障申请表。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或者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5,婚姻状况证明、6、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区.市 级以上劳动模范,低保户,孤儿,残疾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员名单和住房保障申请表。2、新就业职工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后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条件的 应在本辖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查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 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区、市 住房保障部门、第二十一条,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报送材料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向房产管理 房屋征收等部门核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将核对通过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区、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 工商。税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进行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财产状况信息核对,出具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第二十三条,区 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定具有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应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 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查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区 市 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 确定配租.配售家庭轮候顺序.轮候家庭因房源位置,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或放弃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配售资格、由其他轮候家庭依次递补。放弃资格者。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区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家庭.烈士家属。肢体残疾,一级 二级.盲人 孤儿和70岁以上孤寡老人家庭 可以优先保障 第二十五条.经济园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行面向本园区和本企业职工配租,并将配租情况报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设立受理窗口,在工作日内常态化受理住房保障申请、进行申请人预登记 待保障性住房达到分配条件时.应及时公布房源位置,数量,套型面积,租金标准以及分配方案等信息。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