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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 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 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 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审核、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第七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四有.防护措施。即有清洗设施.有硬覆盖.有围挡,有减速带。并设专人清扫 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第八条。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其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排放地点.排放路线,排放周期,排放时间段。排放种类、渣土吨位 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电话 运输车辆及车牌号,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应适量。严格执行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交公路发.2004 219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下列6种情形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通行,一,二轴车辆 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 下同。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 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进行必要的清洗。后挡板大车牌号清晰、平槽装载的必须采取封闭 捆扎.覆盖等密闭措施,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失、丢弃 洒落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一条.新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两年内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但横向临时穿越路口的除外,中山路.人民路等城市主干道,全时段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其他可行道路,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每天5时至20时不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第十二条.严重影响出行的雨、雪天及市政府举行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排放建筑垃圾.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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