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 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 建、构,筑物拆除 物料运输,装卸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采石取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中以及因其他工业生产或者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污染者负责.部门监管.属地管理,防治结合.协同控制,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下同,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扬尘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扬尘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职责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 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 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扬尘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作为大气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办法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扬尘污染的法定义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扬尘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采取措施防治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公民应当增强扬尘污染防治意识,采取文明,节约、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共同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扬尘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公开报道群众反映强烈 社会影响恶劣的扬尘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