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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河道利用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河道内水资源.兴建永久性拦水,引水.提水及抽取地下水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学论证 合理确定工程布局、第二十三条大中型河流堤顶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 必须经上级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应当对所利用堤段按原标准加固堤防,修筑路面。并承担常年性的维修养护.跨越堤顶的各种道路,必须填筑坡道,严禁扒堤通过,河堤公路上修建的桥梁.涵洞必须保证行洪、第二十四条城市河道整治应当将园林 休闲 游乐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允许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划利用堤防 开发滩地。水面、第二十五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河道整治规划投资治理,开发河道、河道治理后增加的可利用土地、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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