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 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容貌管理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容貌是指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 筑物。道路、桥涵,公共设施 公共场所,照明,居住区。园林绿化 水域,广告标识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公众参与 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城市市容管理体制,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区人民政府安排,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区。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维护城市市容的意识、第九条 对在城市市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