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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其他方面容貌管理第四十七条.城市绿地环境应当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第四十八条.城市行道树应当定期修剪。及时补种.保持树形整齐 树冠美观.第四十九条,泉池.湖泊,湿地,河道、渠、等城市水域的水面,岸坡应当保持清洁,及时清除水生植物.垃圾.油污等废弃物,第五十条.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 陈旧,损坏的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当及时修复 更新.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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