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营政发.2013 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4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9日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财综 2010 80号、和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财非.2010。9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 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 消防以及公共交通、绿化,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由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形成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由市行政审批大厅财政收费窗口办理。各市 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 由财政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配套费收缴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和市.县 区城市规划区域内、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民用建筑项目 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前款所称营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域包括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庄林路以西、民兴河以北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区、第五条,配套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 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配套费的支出遵循政府统筹,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六条,配套费按下列规定征收,一、新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二.各类民用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136元征收、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按 关于明确营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营政办发 2012,93号、规定征收,开发商代建的拆迁安置建设项目 在与政府签订代建协议时,已享受地价、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四。各类工业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21元征收,使用集中供热设施或燃气设施的、按规定标准征收.第七条、商业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建筑面积,先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50,的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缴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自来水和煤气主管网及室内施工、供热一次网施工手续,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一次性缴纳余下的50.配套费,征收单位出具配套费完费凭证,建设单位持配套费完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及自来水 煤气。供热主管网接通手续 其他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纳。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免配套费。一,公租房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 旧住宅整治项目。二,军队、武警建设的营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三 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 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教育的教学及辅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批准减免的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第九条.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减免,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 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第十条。配套费收入全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年度配套费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一条,配套费支出根据收入情况安排,不编制赤字预算。配套费不得挪作他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二条.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消防。公共交通.绿化,路灯、桥涵,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维护,保证城市消防设施和建设项目供水,燃气,供热工程施工成本费用支出。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擅自延缴。漏缴,逃缴 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免缴配套费,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 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单位应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足额征收配套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搭车收费.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各市.县 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明确配套费缴费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续建、新建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