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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 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 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 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 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 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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