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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 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 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风景名胜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 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 财政.城乡规划 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 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 价格、工商行政管理 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六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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