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通告,为进一步引导燃气用户.单位正确使用燃气 避免因使用、管理不当引发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燃气用户和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动燃气管线的。二.将燃气管线作负重支架或接地线使用的、三,将室内燃气管线 燃气表和阀门进行包埋装修的,四,使用过期或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五,使用,三无 液化石油气减压阀的。六,随意倾倒残液的 燃气用户和单位如确需改动原有状态的。应向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由供气企业组织专业设计.安装。二,加强燃气管道软连接环节的控制与管理。使用软管连接时.软管与炉具连接的长度不应超过2米,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两端连接要用卡箍卡紧。不准有接头或用简易三通连接其它燃具.严禁穿墙,穿门窗 穿棚,包埋。提倡使用金属波纹管连接燃气器具 三。燃气用户和单位选择燃气器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燃气器具要与燃气气源相适配,即天然气与液化气器具不能通用。二、禁止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三、燃气炉具应带有熄火保护装置、四、燃气热水器和炉具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四.燃气用户和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加强安全防护工作。一 积极安装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进一步推进商业用户同步安装燃气浓度报警切断装置,二 按要求更换带有过流保护切断功能的表后阀.五.燃气用户和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的,要按照供气企业或者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供气企业发现问题的 有权提醒.并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由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吉林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