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经济开发区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职能机构 建立完善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鼓励经济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市场化管理模式。第八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经济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二,编制经济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四,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 五.组织实施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六。负责区域内财政,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 统计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工作 七。根据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区域内土地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八。协调配合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在经济开发区内的工作。九、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规定,将有关投资项目立项,建设等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其职能机构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放或者委托的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第十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在经济开发区内实施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第十一条、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在经济开发区设置工作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