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资金分配。第五条.支持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 新生小城市和重点示范镇试点.特色小镇创建的资金。主要依据国家和省评定公布的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新生小城市和重点示范镇试点.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和数量分配,第六条,支持宜居村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保护的资金。主要依据省级评定公布的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和传统村落名单和数量分配,第七条。支持城乡人居环境治理的资金.主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评定公布的农村污水垃圾治理示范县、市,区、名单和数量分配,第八条 支持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资金、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含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优秀建筑 风景名胜区,统筹年度预算进行支持,支持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的资金,主要支持设区市和地震烈度8度及以上的县、市.第九条.支持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资金 主要按因素法分配.其中,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主要是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面积等因素分配、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主要是按照年度计划完工长度等因素分配。进行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市县 须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或年度建设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对各地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进行竞争性评审.择优选定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纳入省级资金支持范围,第十条、省本级支出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关于城乡建设的重点工作支出.按照节俭高效 保障省级履职尽责 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工作任务的原则统筹安排、可用于奖励先进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