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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五十三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 健全公安、安全生产监督 卫生和计划生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联动的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第五十四条,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快速处理,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及时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理赔、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平台。方便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当事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及时将事故车辆 物品等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遇有当事人拒不服从或者无法清除障碍等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清障单位将车辆,物品等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清障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清障单位应当将清障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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