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锡市消防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 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 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道路上,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 由阀门 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以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市。区消防工作考核体系.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 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市政和园林 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第十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相关道路管理主体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 负责委托。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第十二条、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 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 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 漏水等现象、三 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 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五.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第十四条 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 一,二、三,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确认,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报告,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 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发生火灾事故时,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第十六条.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 埋压,圈占,遮挡 损坏市政消火栓、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市政消火栓.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设摊,停车、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增补.改造和维修,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供水单位提出.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九条。需要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组织实施.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发生火灾事故时、未立即停止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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