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锡市消防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 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道路上.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 专门用于火灾预防以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市 区消防工作考核体系,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 市政和园林,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 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 设置等内容,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市政和园林,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 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第十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相关道路管理主体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负责委托.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 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 无锈死,漏水等现象、三,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 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五,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 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确认。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单位报告,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 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发生火灾事故时、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 第十六条.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埋压、圈占。遮挡 损坏市政消火栓,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市政消火栓 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设摊,停车、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八条.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增补.改造和维修。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供水单位提出、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九条,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组织实施,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 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 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时。未立即停止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 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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