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第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 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分概 预,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一 前期论证参与 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 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四.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五。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七 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十一。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一 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三。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四,其他评审方式。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评审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提出评审具体要求 二,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三、形成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四 审核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 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 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 下达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三,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四,审核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五。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 签署反馈意见 三 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 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十二条,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 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三,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 不得外聘人员.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合法性负责 六,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八、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九.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 存档和保管工作.第十三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独立、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 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 三 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五、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 做好取证工作、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 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四.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第十五条.概.预,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签订合同,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第十七条。竣工结,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 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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