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 预算 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 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 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分概。预。算评审 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 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一、前期论证参与、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四 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五,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六、项目概、预 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 到位情况审核、七 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十一,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三。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四。其他评审方式.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评审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二,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三、形成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四.审核评审报告 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三、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四,审核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五,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七 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签署反馈意见 三,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 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三、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外聘人员.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 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六,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七 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 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八 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九、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第十三条 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独立,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 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三.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五,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 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 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四 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第十五条,概,预 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签订合同,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第十七条。竣工结、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 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