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浅层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浅层地下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与合理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浅层地下水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浅层地下水 是指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和弱承压水、第三条,浅层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限制开采.总量控制的原则,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第四条、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浅层地下水资源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对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允许开采量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浅层地下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浅层地下水实行计划开采,开采强度不得超出当地浅层地下水可开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要求,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 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第六条,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应当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 并缴纳水资源费,依法获得取水权后才能取用浅层地下水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申请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其中、申请年取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申请年取水量不满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浅层地下水取水申请后 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第九条 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在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 方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凿井施工单位实施凿井。第十条.凿井应当进行成井设计,成井管材和填料应当无污染,无毒性.并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 凿井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止水和固井,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十一条、浅层井竣工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后。依法领取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第十二条.对凿井施工中的废孔和报废的浅层井.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封镇 禁止向废井倾倒有害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十三条、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带、卫生防护带的范围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不小于十五米,第十四条、出现水质污染,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情况的、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备。保证取水计量设备正常使用 并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和取水情况.第十六条,已取得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取水量.浅层地下水年取水量不满一千五百立方米的 可以实施水资源费定额征收,超计划取浅层地下水的,对超计划部分依法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浅层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建立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档案与监测数据库,及时编制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季报和年报,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浅层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工作、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浅层地下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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