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5 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一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 雪.雾 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三,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 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 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 维修 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 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七 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 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含中环快速路 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