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建筑节能 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 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 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 市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农委 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市环保局工作职责.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 4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1 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 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 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 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 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政策,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第三章、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环境保护项目、大气,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重点污染源防治、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 主要包括、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 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工程及项目等,三,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废物、废气,废水、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四,建筑节能项目 绿色建筑,装配建筑,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 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能效审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五.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宣传 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 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 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 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 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第四章、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第十条、每年10月份 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 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 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 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 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 2008 48号。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 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 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 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 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