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发展、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农委,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协同配合 履行主体责任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 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市环保局工作职责,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2 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 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环保局平衡、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3,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 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 政策,指南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第三章,使用方向 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环境保护项目,大气 水.噪声等污染减排与防治 重点污染源防治,生态红线保护,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环境保护公益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引导和支持市区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等、主要包括,省,市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项目,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 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建设项目、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获得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园区 工程及项目等,三,绿色发展项目,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废物 废气,废水 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 淘汰落后产能 节能专项执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 四,建筑节能项目。绿色建筑 装配建筑。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能效审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及运用推广,新墙材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换代 新墙材示范推广等方面 五 节水改造项目。包括市级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 雨水利用和设施建设.节水技改、宣传、科研及新技术推广等,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态建设资金年度预算 市政府批准的市与区环保体制,市生态办下达的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市级部门对区政府生态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市级部门对生态建设项目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 中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第四章.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每年10月份,市环保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 组织申报,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 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依据拨付资金。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不得利用虚假票据 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 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 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 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 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通政发、2008,48号、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 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环保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 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