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国土房产局、各工程检测,设计单位,近年来,我国多地连续发生既有房屋部分构件塌落,楼房垮塌等安全事故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规范我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在我市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的通知,苏建房,2004.第354号,和 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国家.省。市关于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和整治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29号令 规定、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建立全覆盖的房屋安全管理网络。非住建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无效.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所在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对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再向上一级住建部门申请鉴定,三、对于符合,苏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特别是涉及加层.改变使用功能 无质监手续已投入使用和超过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相关单位或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及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四。在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相关单位或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治理,对非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楼危楼.应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整改。彻底消除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到位、五、各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 充实技术力量、改善工作条件.配足仪器设备、必要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 聘请业内专家协助参与,确保人员数量和鉴定能力满足实际需要、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要认真钻研技术、加强自律 严格按照规定和鉴定标准要求出具鉴定结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