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 严防质量事故发生,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人,机 料、法.环等方面的影响因素.未达到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检验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导致存在潜在的质量问题.均属质量事故隐患,第三条 市水利局负责市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加强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的督查指导.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水利建设质量监管主体.负责对各自境内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第四条.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对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 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成立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质量管理网络,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原则上.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质量管理情况检查和质量事故隐患排查,第五条、监理单位作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机构.应完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督促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应建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报告 治理,销号的动态监管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 专项方案审查.监理例会等方式加强管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及时消除质量事故隐患.第六条。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是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由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负责.质检员及各班组负责人组成的质量隐患排查工作组 对每一道工序质量进行自检.特别是对容易产生质量隐患的工序 部位要作为重点控制对象进行排查,发现的质量事故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建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对质量隐患要进行统计分析,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第七条。对当场能整改处理解决的质量事故隐患,由实施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及时组织整改落实,监理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对不能及时整改处理的质量事故隐患 实施单位应制定质量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经项目法人批准后限期予以整改 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监理单位应下发停工通知,对于必须采取应急或保护措施的质量事故隐患,项目法人或项目总监必须监督实施单位立即实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对于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现后不上报.不处理而造成损失的 应严肃追究相关岗位人员的责任。第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质量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有关质量隐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质量事故隐患 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项目法人要建立和完善质量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质量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 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对项目法人质量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第十条.本制度由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