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房间组成及基本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房间组成应根据托儿所、幼儿园的性质、分类、规模、标准及地区的差异与条件,主办托儿所、幼儿园单位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第4.1.3条: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强制性条文)
幼儿生活用房又分为: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幼儿园生活用房。
1.托儿所生活用房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幼儿。托儿班和乳儿班幼儿的划分可根据幼儿的自理能力灵活分配,不必绝对按年龄分配。
托儿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规定: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
2.幼儿园生活用房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组成。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规定: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
表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表4.4.1的规定。
表4.4.1 服务管理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注: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供应用房应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48-2014
-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附条文说明] GB 50178-93
-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附条文说明] GB/T 51301-2018
- 疗养院建筑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JGJ/T 40-2019
- 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 GB/T 11977-2008
-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66-2015
-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附条文说明] GB/T 50353-2013
-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102-2003
-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298-2013
-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JGJ 26-2010
-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GB 50555-2010
-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218-2010
- 智慧家居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T/CECS 554-2018
-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附条文说明] GB/T 50947-2014
- 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附条文说明] JGJ/T 448-2018
-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附条文说明] GB 51245-2017
-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1039-2014
-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JGJ 134-2010
-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31-2003
-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行服务规范 GB/T 3414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