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及说明

2017-01-14 作者:好先生

定义:强制性条文是指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

正文:《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号为JGJ 39-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条文及说明如下: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2.8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说明:幼儿的生活和发育需要一定时间的阳光来杀灭一些细菌,保证幼儿身体健康。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4.1.3 条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说明:1.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日照、采光、通风、防潮、排水等条件差,对幼儿身体健康十分不利,可做它用;
     2.幼儿上下楼梯动作缓慢、对环境适应能力差,如果层数过高,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难以迅速疏散,尤其在楼梯间;
     3.发生紧急情况时,婴幼儿需要大人帮助迅速、安全地疏散,应设在一层。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4.1.9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
  说明:此条所说地方是幼儿经常活动的场所,幼儿活泼、好动,且安全意识差,易出现嬉闹、拥挤行为而导致危险的发生,所以必须设栏杆且使用的材料应坚固、耐久,垂直杆件的间距必须严格规范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4.1.12条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说明:幼儿活泼、好动,且安全意识差,上、下楼梯易发生嬉闹、攀爬等行为,甚至有些幼儿爬上楼梯扶手滑行、玩耍而导致危险的发生,所以必须设栏杆,垂直杆件的间距必须严格规范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6.3.3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
   说明:误开紫外线灯伤人事故也有发生,紫外线灯的灯开关必须单独设置且在灯开关上作出标志,应特别注意防止幼儿在场时误开,减少事故的发生。

  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虽说不多,但处处都是为了幼儿的健康和安全着想,建筑设计师们可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为标准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舒适、优美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