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耐火等级的意义
为了保证建筑物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仍能保证自身的安全不造成太大的损失,也便于根据建筑自身结构的防火性能来确定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要求,通常用建筑耐火等级来表示建筑物所具有的耐火性。同时建筑耐火等级也是防火技术措施中的基本措施之一,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其中一级最高,耐火能力最强。
由于建筑整体的耐火性能是保证建筑结构在火灾时不发生较大破坏的根本,而单一建筑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确定建筑整体耐火性能的基础。所以规范对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对于建筑构件是否达到耐火极限,则有三个条件来判定,即是否失去支撑能力、失去完整性、失去隔火作用。只要三个条件中达到任意一个,就可以确定其已经到达耐火极限了。那么这个三个条件的具体标准如下:
1.失去支撑能力:如果试件在试验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下,承载能力和刚度降低,截面缩小,承受不了原设计的荷载而发生跨塌或变形量超过规定数值,则表明失去支持力。
2.失去完整性:主要指薄壁分隔构件(如楼梯、门窗、隔墙、吊顶等)在火焰或高温作用下,发生爆裂或局部塌落,形成穿透裂缝或孔洞,火焰穿过构件,使其背面可染物燃烧起来。如楼板受火焰或高温作用时,完整性被破坏,火焰穿到上层房间,表明楼板的完整性被破坏。
3.失去隔火作用:主要指起分隔作用的构件失去隔热过量热传导的性能。在试验中,如果构件的背火面测得的平均温度超过140℃,或背火面任一点温度超过初始温度180℃时,均表明构件失去隔火作用。
合理的耐火等级可以保证建筑物能在一定时间内不破坏,不传播火灾,延缓和阻止火势的蔓延,为消防扑救创造有利条件,为人们安全疏散提供必要的疏散时间,保证人员安全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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